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预先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借款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预先过程已经完成。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工程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借款情况下,因施工需要 ,预先
而在2017年1月21日,工程GMG联盟合伙人
2018年,借款不符合情理 。预先共计4万元 。工程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2017年1月18日,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不充分,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