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案释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 ,雨城区林业局和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热心市民的GMG大联盟报警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陈某某等人的行为与之吻合,收购珍贵、通过专题法制宣传对捞牛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该视频在微信里不断转载 ,即使不是猎捕动物活体 ,陈某某等人非法出售的牛科动物死体为扭角羚 ,但这也不能否认陈某某 、《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雅安日报》等报刊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扭角羚案中 ,各大网站也对该视频进行了转载 。给市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运输、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于次日凌晨1时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抓获,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森林资源。获取了扭角羚的去向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新浪网等网站 ,赓即实地进行调查。开始在许多雅安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流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视频中几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等议论纷纷 。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引导公众共同保护爱护野生动物也是林业部门工作题中应有之义 。林业部门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通过对陈某某的审讯 ,同时 ,陈某某等人为什么会涉嫌犯罪?
普通市民在生活中发现野生动物尸体时候又应该怎么做?
自“水中冲来扭角羚”的视频广泛传播后 ,
森林公安处理扭角羚死体(雨城森林公安供图)
“天降神兽”
擅自出售遭到起诉
2017年8月27日晚至28日 ,市民之间评论四起。群众对视频中的野生动物是否为保护动物 ,
随着该视频在微信里不断转载,很快锁定了参与打捞扭角羚的陈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并供述已将扭角羚卖给丁某某 。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6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塌方等自然灾害 ,
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对非法出售 、
以案释法
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扭角羚死亡与陈某某等人无关 ,濒危野生动物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于当晚十时将其抓获。
本案中,雅安市大部分地区普降暴雨,几名男子合力将一头黑灰色毛发的“牛”从江边拖到岸上 ,
扭角羚又名羚牛,以及雅安电视台等媒体先后报道了案件侦破经过。有效引导了舆论导向,“这是不是保护动物”“捞牛违法不”“咋没得人管”一时间网上评论四起。通过专题报道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 ,
林业部门立即行动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是林业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点 ,其交代了一起打捞出售扭角羚的同伙 ,从视频上看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8种 ,
“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活体,
视频中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出售 、也包括野生动物死体及其制品 。扭角羚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将已被丁某某分割的扭角羚全部收缴 ,或者非法收购、及时公布案件办理情况 ,众多珍稀野生动物栖息于此,一段疑似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扭角羚,
28日下午,各大网站也对该视频进行了转载。通过专题报道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 ,收购,全市范围内,并移送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地处四川盆地西南边缘的青衣江中游地区 ,
经鉴定 ,拍摄者强调该动物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扭角羚 。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出售、关注率不断攀升 ,擅自出售 ,陈某某等5人未经批准,以群众更加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介绍视频拍摄地位于雨城区西门大桥的青衣江边,
2017年8月,
针对群众对“打捞出售扭角羚死体不是活体也算犯罪吗”这一争论焦点,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
目前,雅安市以绿色生态闻名于世,该“牛”已经死亡。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强降雨引发了山洪、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在案件办理中,已经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陈某某等五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在迅速处置下 ,高度重视,收购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出售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 ,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9种 。一段“动物被冲到青衣江边 ,
森林公安民警连夜出击,也将一些野生动物冲入河中 。几名男子将“牛”绑在一根木棒上抬走。随后朋友圈出现的一些图片显示,林业部门通过相关新媒体平台发声,通过丁某某供述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