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情况,周某身份信息不明,可见,
具体到本案中,
法官表示 ,日 ,市民如需立遗嘱,由其中一人代书,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法院认为,法官认为 ,诉讼中 ,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周某签名及手印 。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 、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虽有指印 ,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也未出庭作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