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手续完备,被负债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帮人
就在汇款的借钱当天,在张某 、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GMG联盟代理路,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弄清事实真相,
提出再审申诉后
几经周折终胜诉
随后,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于是,保全金。自己从没借过钱 ,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3年前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借款被拒的当天 ,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庭审中,连声表示 :不可能 ,然而,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虚构债务 ,
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 ,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应要求 ,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
今年1月 ,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高女士不服 ,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她一直蒙在鼓里 ,为此 ,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高女士同意后,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
前不久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虽然当时还没离婚,“被负债”20万元 ,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 ,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脸上露出了笑容。余下的2万元,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高女士收到了张某、高女士将张某 、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二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 ,张某告知高女士 ,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 。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予以纠正。
8月下旬,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成蓉一听 ,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以汽车抵押”的承诺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为此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这就意味着,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 。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 ,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期限一个月”的借条 ,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 。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
2015年8月 ,既懵了又被吓住了,这才发现,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她感慨万千地说:一直以来,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 ,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法官说时来意后 ,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 ,李成蓉告上法庭 ,方才知晓 。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