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租赁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又是如何约定的?近日 ,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 。”日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 。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 。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既气愤又无奈,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二是“同等条件”即:价格条件相同;付款期限、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评估的房价过高 ,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 ,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 ,
2013年2月,可以随意处置,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 ,
判决
构成违约并按
比例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A公司辩称,付款方式相同。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以避免后续纠纷 。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 ,结果才住1年多时间 ,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 ,约定年租金4万元 ,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李梅被房东告知产权变更后 ,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