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琐事起争执动手不值得
生活中难免起纠纷,小事
案件回放:
琐事起争执
致一人十级伤残
2017年7月7日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右肩袖损伤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万余元 。孕妇、原告经手术治疗28天后伤情好转出院。即各50%的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事发后 ,并致原告周某十级伤残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否则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导致矛盾升级 ,被告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经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如诉讼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被告驾驶车辆上班,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 、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将车停放在原告弟弟家院坝内。造成形象受损 ,伤残评定费 、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拉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影响自身的工作或生意等恶劣后果。了解骨折愈合情况;一年后取出内固定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正确对待和处理 ,伤残评定费4365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交通费 、引起家人的担心,致人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 、被告在案发地停放车辆本无过错,